(本目录所称大学生,是指参军入伍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新生、在校生和应(往)届毕业生,以及各类非全日制大学毕业生)
一、优先优待
1.“四个优先” :
大学生参军入伍享受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考、优先审批定兵、优先安排使用政策,为大学生参加体检开通绿色通道。
【适用:大学毕业生、在校生、高校新生】
2.家庭优待 :
入伍大学生按规定享受优待政策,优待金由批准入伍地发放,其家庭享受军属待遇,由户籍所在地负责落实相关优待。
【适用:大学毕业生、在校生、高校新生】
3.国家资助学费:
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适用:大学毕业生、在校生、高校新生】
二、选用培养
4.选取士官:
对符合士官选取条件的士兵,同等条件下具有全日制大专毕业以上学历的要优先选取。
【适用:大学毕业生】
取得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大学毕业生士兵,首次选取为士官确定军衔等级和工资起点标准时,其在普通高等学校按规定学制就读的年数视同服役时间。上述人员在实习期间入伍且入伍后取得就读院校颁发的大专以上学历证书的,在校就读的年数视同服役时间。
【适用:大学毕业生】
5.士兵提干:
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第一批、第二批录取且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含毕业学年入伍,服役期间取得学历和学位的),或者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第三批录取、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且服役期间表现优秀的毕业生,或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取得全日制研究生学历的毕业生;入伍1年半以上,本科生不超过26岁、研究生不超过29岁,符合一定条件的,优先列为提干对象。
【适用:大学毕业生】
6.报考军校:
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入伍后参加全军统一组织的军队院校招生考试,年龄放宽1岁,即截止当年1月1日不超过23周岁;义务兵考生必须服现役满1年,士官考生必须服现役满2年、不超过3年。
【适用:大学在校生】
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经省招办专科统一录取且取得全日制专科学历,截止当年1月1日不超过24周岁(少数民族可放宽1岁)的毕业生士兵,可参加全军统一组织的本科层次招生考试,录取的到军队院校学习,学制2年,毕业合格的列入年度生长干部学员毕业分配计划。非统招、非全日制以及函授、自考的大专毕业生士兵,可参加高中生士兵招生考试。
【适用:大专毕业生】
7. 保送入学:
大学毕业生士兵参加优秀士兵保送入学对象选拔,年龄放宽1岁(不超过26岁),同等条件下优先列为推荐对象,符合有关条件的,可保送入军队院校培训。本科以上学历的,安排6个月任职培训;专科学历的,安排2年本科层次学历培训。
【适用:大学毕业生】
三、复学升学
8.复学(入学):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
【适用:大学在校生、高校新生】
9.考试升学加分:
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适用:大学毕业生】
允许普通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适用:大学在校生】
10.高职(专科)升学:
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具有高职(专科)学历的毕业生,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免试入读普通本科。
【适用:大学毕业生、在校生、高校新生】
11.免修军事技能:
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免修军事技能训练,直接获得学分。
【适用:大学在校生、高校新生】
12.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根据实际需求,每年安排一定数量专项计划,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专项计划规模控制在5000人以内,在全国研究生招生总规模内单列下达,不得挪用。
【适用:大学毕业生、在校生、高校新生】
13.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
鼓励开展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高校在制定本校推免生遴选办法时,结合本校具体情况,将在校期间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人员,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适用:大学毕业生、在校生、高校新生】
14.退役大学生士兵专升本实行招生计划单列:
高职(专科)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高职学业后参加普通本科专升本考试,实行计划单列,录取比例在现行30%的基础上适度扩大,具体比例由各省份根据本地实际和报名情况确定。
【适用:大学毕业生、在校生、高校新生】
15.放宽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转专业限制:
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适用:大学在校生】
四、就业创业
16.就业服务:
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适用:大学毕业生】
退役高校毕业生士兵可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原毕业高校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适用:大学毕业生】
17.参加公务员招录:
在招录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
【适用:大学毕业生、在校生、高校新生】
各级党政机关在组织开展选调生工作时,注意选调有服役经历的优秀大学生。
【适用:大学毕业生、在校生、高校新生】
设置一定数量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退役军人招考,并逐步扩大招考数量。27个深度贫困县及所属乡镇可设置部分岗位面向退役士兵招考。
乡镇人武部门的人武专干岗位,可以限“人民武装”专业毕业生招考,退役士兵报考此类岗位,视为满足专业要求。
【适用:大学毕业生、在校生、高校新生】
18.放宽招录(聘)条件:
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拿出5%的工作岗位,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之间公开竞争,用人单位择优招录。
【适用:大学毕业生、在校生、高校新生】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聘用职工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适当放宽。
【适用:退役军人】
19.政法干警招录:
各地拿出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录培养计划的20%左右,用于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不再实行加分政策。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报名和录用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鼓励高学历退役士兵报考试点班,并适当增加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的比例。
【适用:大学毕业生、在校生、高校新生】
适当提高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定向招录退役军人比例,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试点班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
【适用:大学毕业生】
20. 纳入基层服务计划:
乡镇补充干部、基层专职武装干部配备时,注重从退役大学生士兵中招录;对返乡务农的退役大学生士兵,鼓励通过法定程序积极参与村居“两委”班子的选举。
【适用:大学毕业生、在校生、高校新生】
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优先录用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
【适用:大学毕业生】
21.放宽落户限制:
贯彻执行退役大学生士兵考录公务员和应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政策,为符合条件退役大学生士兵放宽落户限制。
【适用:大学毕业生】
22.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可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对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及时纳入失业人员特别职业培训计划、职业技能培训等范围,并按规定予以补贴。
【适用:退役军人】
23.拓展就业渠道:
提高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以及安保等岗位招录退役军人的比例,辅警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退役军人。选派退役军人参与社会治理、稳边固边、脱贫攻坚等重点工作,鼓励退役军人到党的基层组织、城乡社区担任专职工作人员。
【适用:退役军人】
24.加强后续扶持:
接收退役军人的单位裁减人员的,优先留用退役军人。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当地人民政府优先推荐退役军人再就业,优先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适用:退役军人】
25.鼓励扶持创业:
组织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依托专业培训机构和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网络平台等,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
政府投资或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可设立退役军人专区,并按规定落实经营场地、水电减免、投融资、人力资源、宣传推广等优惠服务。
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及其创办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按国家规定享受贷款贴息。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
引导企业和社会组织积极扶持退役军人创业,鼓励社会资本设立退役军人创业基金,拓宽资金保障渠道。
【适用:退役军人】
五、其他待遇
26. 悬挂光荣军属牌:
对当年入伍的义务兵,须在翌年春节前将光荣军属牌悬挂到位,在翌年建军节前将家庭优待金发放到位。
【适用:义务兵】
27.政府安排工作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一)士官服现役满12 年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四)是烈士子女的。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适用:义务兵、士官】
28.复职复工: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士官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服役期间保留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
【适用:义务兵、初级士官】
29.保留经营权:
义务兵和士官服现役期间,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保留。
【适用:义务兵、士官】
30.出行优先:
全国汽车客运站、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者应当在购票、安检、候车、乘车等环节对军人提供优先服务,随同军人出行的家属(原则上不超过2人,不需要提供与军人本人的关系证明)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
【适用:现役军人】
31.游览优待: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管理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适用:现役军人、残疾军人】
32.参军入伍经济待遇:
①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云南省实行城乡统一标准,按照不低于发放年度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确定(以2019年为例,当年度发放入伍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为不低于10046元)。此前高于此标准的地区按照就高的标准执行;有条件的地区视财力情况,可进一步提高优待金标准。
【适用:义务兵】
②国家资助学费。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适用:大学毕业生、在校生、高校新生】
③一次性奖励金。对省内兵役机关批准入伍的大学在校生(含高校新生)按照本科及以上学历4000元、专科学历3000元,应届毕业生按照本科及以上学历5000元、专科学历4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适用:应届毕业生、在校生、高校新生】
④报销差旅费。积极解决大学生8月返校参加复检复审的有关困难问题,由县级征兵办公室负责,对高校应届毕业生给予报销往返车费、免费提供住宿。
【适用:大学应届毕业生】
⑤工资津贴待遇和保险(以昆明地区为例)
义务兵津贴:1000元/月×12+1100元/月×12=25200元
养老保险金:26732元(退役后可接续关系)
职业年金:16205元
⑥退役金。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目前标准为4500元/年)。
【适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⑦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除部队发放一次性退役金外,安置地县级政府应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按照士兵服现役每满1年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基本标准的80%计发(3600元/年)。各地区也可根据自身财力状况适当提高本地区一次性补助。
【适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另外,全省部分地区和高校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出台了立功受奖、进藏(疆)新兵和大学生入伍一次性奖励等办法,由当地(或学校)按标准进行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