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云南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是云南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正式确立劳动人事关系前,经双向选择,就确立就业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书面协议;是用人单位确认毕业生相关信息真实可靠以及接收毕业生的重要凭据;是高校进行毕业生就业管理、编制就业方案以及毕业生办理就业落户手续等有关事项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 《就业协议书》经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学校作为见证方,根据手续完备的《就业协议书》制定就业计划,并作为开展毕业生派遣、户口迁移、档案转递和就业率统计等工作的依据。
第三条 《就业协议书》是按云南省教育厅统一的格式,由就业处根据授权印制,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复制、翻印。
第四条 《就业协议书》一式四份,签署完毕的协议书一份由毕业生自己保存,一份由用人单位保存,一份交学院负责就业工作的辅导员处,剩下一份可由用人单位或毕业生存留,以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章 管理与使用
第五条学校统一发放的《就业协议书》由毕业生所在学院到就业处统一签名领取。《就业协议书》实行编号管理,每位毕业生对应唯一的协议书编号。
第六条 学院领取《就业协议书》后应统一保存,严格管理。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后,到辅导员(班主任)处领取《就业协议书》,领取时需注意按照毕业生对应编号发放,同时及时登记毕业生就业信息。每位毕业生只能有一套《就业协议书》,不得挪用、转借、涂改。保送研究生或考研的毕业生可不用领取。
第七条毕业生签约时必须使用自己的《就业协议书》,不得借用他人的使用。毕业生因升学、出国、当年未毕业等原因未使用《就业协议书》的,或因用人单位特殊要求,不需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可不领取《就业协议书》;已领取《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应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时将《就业协议书》退回辅导员处,并统一退回就业处。
第八条已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若考取研究生、选调生、公务员及参军入伍等,不能到原签约单位就业的,应及时与原签约单位协商,由原签约单位出具同意解除协议的书面证明,否则学校将以原《就业协议书》为依据进行派遣。
第三章 填写规范
第九条《就业协议书》由毕业生(甲方)基本信息及应聘意见、用人单位(乙方)基本情况及意见、毕业学校基本信息、档案去向及意见、备注五个部分构成。
第十条毕业生(甲方)基本信息、档案去向及应聘意见由毕业生填写,填写时注意以下要求:
(一)“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及“民族”信息需与毕业生身份证和学籍信息一致;
(二)“政治面貌”信息据实填写“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或“群众”等;
(三)“培养方式”信息据实填写“非定向”或“定向”或“在职”或“委培”或“自筹”;
(四)“专业”信息据实填写,应与学籍注册信息相符;若填写辅修专业、第二学位专业信息,需加以注明;
(五)“学历”信息据实填写“本科”、“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
(六)“家庭地址”、“手机”信息据实填写;
(七)“应聘意见”信息统一按照“我自愿到XXXX单位XX岗位工作”格式填写,单位名称应为标准全称,与用人单位公章信息一致,并由毕业生签名确认。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乙方)基本情况及意见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要求填写,并由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签字、盖章确认。
(一)“单位名称”填写单位全称,要求与公章上名称一致;
(二)“单位隶属”填写上级主管部门全称,要求与公章上名称一致;
(三)“联系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通讯地址”、“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单位性质”据实填写;
(四)若乙方接收档案,应在“是否接收甲方档案”对应栏勾选“是”,并在“档案转寄详细地址”、“报到证签往单位名称”和“报到证签往单位所在地”栏据实填写相关信息;若乙方不接收档案,应在“是否接收甲方档案”对应栏勾选“否”,由毕业生选择档案回原籍,或填写毕业生自行联系的人才交流机构名称和地址,或其它档案处理方式。
(五)签约中等、初等教育单位且有事业编制的毕业生,协议书上除用人单位公章外,一般需有主管教育局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章。
第十二条若毕业生档案由签约单位委托人才交流机构管理,则需人才交流机构填写意见并盖章确认。
第十三条学校意见部分,先由毕业生所在学院签字盖行政或党委章后,再由就业处签字盖章确认。
在学校意见签订之前,毕业生需先登录学校就业信息系统,登记就业去向。完成去向登记后,将就业协议书送至学院审核,学院辅导员在就业信息系统内审核毕业生就业信息,审核无误后盖学院行政或党委章,然后将就业协议书送至就业处办理盖章手续。
如确需学校提前盖章,毕业生应填写《云南师范大学就业协议书提前盖章申请表》,经学院审核盖章后,到就业处办理盖章手续。
第十四条备注的其他事项部分内容由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协商填写,特别是违约条款,要看清楚是否对双方都有约束性,并经双方签字(章)后生效。
第四章 更换
第十五条《就业协议书》因印刷质量或破损等情况需要更换的,须持原《就业协议书》到就业处申请更换。
第十六条毕业生必须认真保管《就业协议书》。如遇特殊情况遗失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毕业生填写《云南师范大学补/换发就业协议书申请表》,陈述遗失经过,由毕业生所在学院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调查属实后,到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补发手续。
第十七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已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原则上应该诚实守信,履行《就业协议书》的规定。毕业生因解约需要更换新《就业协议书》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毕业生与签约单位协商,并由签约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同意解除协议证明材料;
(二)毕业生在填写《云南师范大学补/换发协议申请表》。
(三)毕业生应准备齐上述材料,以及原《就业协议书》(一式四份),方可到所在学院办理手续换发《就业协议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管理办法由就业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